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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概况
 
成都资阳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成都资阳商会;英文名称:Chengdu Ziya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语缩写:CZ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资阳籍在蓉投资、在外投资、在资阳投资和与资阳有关及热爱资阳的友好人士,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在蓉搭建互通信息,相互帮扶、共同发展的平台,让企业以及企业家有个温暖的港湾,发挥促进成都和资阳两地经济文化交流和成资一体化建设的桥梁作用,为促进企业抱团发展壮大,更好的服务成都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贡献力量。投入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条 本会的纲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动员非公经济组织和非公经济人士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投身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联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成都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18号附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为会员排忧解难,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商会与政府、商会与会员和商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宣传成都、资阳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两地经济建设新思路、新动态和新成就,受理委托组织两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推动成资一体化建设,为两地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提供服务;
(三)加强会员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之间的联系和交往,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其它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四)加强本会的自律诚信和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会员整体素质,弘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
(五)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开展会员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凝聚共识;
(六)总结交流企业经营、管理、改革的成功经验;
(七)承办政府及市工商联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根据需要可吸收专家、学者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同业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商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参与非法民间组织或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其骨干人员的,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公民;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是:
(一)会长单位:100000 元/年;
(二)执行会长单位:30000元/年;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四)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五)理事单位:2000元/年;
(六)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自规定缴纳当年会费之日起120日内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商会可通过任何形式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分别为会员代表大会、党组织(党总支)、监事会。下辖秘书处、工会(含妇联)及团组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分别兼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決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数名、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決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1/2以上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市工商联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是: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执行会长的职权是: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或增加,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名,报市工商联考察同意、市民政局备案,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提名,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的相关事宜按党组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党组织负责人为在资阳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相关党组织负责人或资阳籍在外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相关党组织负责人的人士。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根据《2018年民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点》,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坚持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引导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和会员单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決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三)引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本会健康发展;
(四)支持本会及其负责人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五)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本会工会、团委和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后向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报告:
(一) 接受境(内)外资助捐赠的;
(二)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 理事会换届;
(八) 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从有关单位委任(委派)的人员中出任。监事长每届任期为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从有关单位委任(委派)的监事长的工资福利在其原工资供给渠道中解决,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福利和报酬。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
第四十条 本会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市工商联、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并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对第四十条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上报市工商联、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赞助(特指用于商会及其发展的捐款捐物及赞助);
(三) 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开具合法的捐款或捐物接受票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四十四条 本会必须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和处理捐赠款物,并将使用捐赠款物情况如实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本会欢迎和鼓励有实力的会员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本会提供经费和物资捐赠及赞助,并积极探索创办实体盈利和通过有偿服务创收,提高本会的资金保障能力。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赞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销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市工商联或市民政局组织或委托的财务抽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可以经理事会拟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市工商联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审查确认。
第五十八条 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主体资格完全灭失,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目的,或者市民政局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